近日,我所王浩菲、楊雪琦律師應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,擔任未成年人李某某涉嫌詐騙一案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律師。接受指派后,我所律師詳細查閱案卷資料,多次和嫌疑人溝通,積極投身到案件中去,建議檢察機關做不起訴處理。
2017年8月30日,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(qū)人民檢察院<并晉檢未刑不訴(2017)1號>不起訴決定書,依法對未成年人李某某涉嫌詐騙一案作出不起訴決定,這也是2017年太原市晉源區(qū)人民檢察院第一起未成年不起訴案例。
2017年6月25日15時許,在太原市迎澤區(qū)青年路附近,被不起訴人李某某謊稱可以幫助受害人找律師打官司,取得其信任,繼而騙取受害人蘋果7PLUS手機一部。7月14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刑事拘留,24日晉源區(qū)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,同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決定對其取保候審。
辯護律師提出如下法律意見:
一、嫌疑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,具有自首情節(jié),認罪、悔罪、主觀惡性小,且案發(fā)后退還被害人財物,未給被害人造成實際損失,被害人也出具諒解書,建議對其不予起訴。
二、辨認筆錄中的辨認“事由和目的”存在部分瑕疵,建議檢查機關對此情況予以注意。
綜合考慮后,檢察院認為,李某某實施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條規(guī)定的行為,但犯罪情節(jié)輕微,案發(fā)后主動投案,被害人獲得賠償并表示諒解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(guī)定,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。
人民檢察院在查明事實真相的基礎上,酌情處理,體現(xiàn)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,也能維護社會穩(wěn)定,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。